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1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邱秉洋
被   告  羅月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1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28日下午2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4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
利息,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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