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85號
原 告 陳沿之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複代理人 羅孟函 (102.05.17更正)
複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
第 三 人 李慧娟
被 告 黃水石 (撤回)
被 告 黃陳秀珍
被 告 黃添生
被 告 陳中川
被 告 謝明達
被 告 謝明霖
被 告 黃秀鑾
被 告 謝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