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85號
原   告  陳沿之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複代理人   羅孟函 (102.05.17更正)
複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
第 三 人  李慧娟
被   告  黃水石 (撤回)
被   告  黃陳秀珍
被   告  黃添生
被   告  陳中川
被   告  謝明達
被   告  謝明霖
被   告  黃秀鑾
被   告  謝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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