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0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家馨
被   告  張俐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二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二月二日下午
二時一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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