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沙小字 第1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映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