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沙小字 第1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映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