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陳美瑩
被   告  黃順行
上開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000元。故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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