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呂信立
被 告 張雅晴 即 張丰矩 之承受訴訟人
柯秋蓮 即張丰矩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雨伶
高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
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