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呂信立
被   告  張雅晴張丰矩 之承受訴訟人
       柯秋蓮 即張丰矩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雨伶
       高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
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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