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水 的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水的、陳○○(真實姓
名不詳)應就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段000地號土
地號及同段25建號建物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所為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水的、陳○○公
同共有。惟聲請人並未於民事聲請調解狀載明相對人陳○○
之姓名,經本院於105年5月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函到15
日內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之
戶籍謄本及記載相對人陳○○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調解
狀,聲請人於105年5月12日收受該函文後,逾期迄今尚未補
正,致無從特定相對人陳○○為何人,本院亦無從通知相對
人陳○○到庭調解。故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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