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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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底、七月三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七四一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