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0八號),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翁芳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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