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明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宗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被告 林燦生竹山秀傳醫院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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