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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