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法官羅培昌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