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元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元俊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邱元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11月;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邱元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年8月││││(共4罪)│(共4罪)│├────────┼──────────┼──────────┼──────────┤│犯罪日期│100年6月8日│100年3月28、30日、同│100年4月7、14、14日││││年4月3、6日│、同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3256│署100年度偵字第13256│││253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238│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2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238│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7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6254│署101年度執字第3762│署101年度執字第3762│││號(附表編號1至5經│號(附表編號1至5經│號(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01聲字第1427號│本院101聲字第1427號│本院101聲字第14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11月)│11月)│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5月5日│100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13256│署100年度偵字第13256│署101年度偵字第28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100年度訴字第2090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5日│├─┴──────┼──────────┼──────────┼──────────┤│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762│署101年度執字第3762│署101年度執字第4318│││號(附表編號1至5經│號(附表編號1至5經│號│││本院101聲字第1427號│本院101聲字第14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11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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