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友源 上訴人即被告周狀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友源、周狀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友源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上訴人即被告周狀立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其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2月
7日執行羈押,至102年5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其2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周狀立得抗告。
吳友源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