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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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87
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宗賢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宗賢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得手後,再以其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運往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資源回收場變賣,換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現金,供己花用,並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前往正揚資源回收場,變賣附表編號1至6之贓物時,經正揚資源回收場負責人 蘇正豪 詢問其資料,以供記入不具文書性質之正揚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之姓名欄,劉宗賢即告知已過世之友人 黃鴻偉 之名,以逃避查緝。嗣為警於執行查贓勤務時,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劉宗賢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宗賢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詹光耀 、 詹囈 一、 王德財 、 曾宏紳 於警詢中、證人即資源回收場負責人蘇正豪、 吳雲興 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正揚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資料、永盛資源回收場買賣清單、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證人蘇正豪、吳雲興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4張,及現場查獲照片13張附卷可佐。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經濟欠佳,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所需,反以竊取他人物品後變賣,再將所得用以去網咖打遊戲、買香菸、吃檳榔等個人享樂行為,對他人財產權完全無尊重意識,所為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實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部分竊得物品業經被害人至資源回收場取回,並參以竊取物品價值,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審酌被告本件所為各該竊盜犯行,係在102年7月2日至21日間犯之,犯罪手法均大致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有期徒刑
3月以上至1年7月以下範圍內,定被告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竊取時間│竊取地點│竊取物品│被害人│變賣處所│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臺中市)│││(臺中市)││├──┼───────┼───────┼────┼───┼─────────┼─────────────┤││102年7月2日○○○區○○路1│廢鐵1批│詹光耀│正揚資源回收場│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上午10時許│巷 丁安 企業股份│││(臺中市東勢區 東崎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有限公司(下稱│││街泰昌段617地號)│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安公司)│││││├──┼───────┼───────┼────┼───┼─────────┼─────────────┤││102年7月6日│東勢區大甲溪堤│砂石車零│ 詹囈一 │同上│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上午9時許│防旁仟郁交通公│件│││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司停車場(下稱││││壹仟元折算壹日。││││仟郁公司停車場││││││││)│││││├──┼───────┼───────┼────┼───┼─────────┼─────────────┤│3│102年7月7日│丁安公司│廢鐵1批│詹光耀│同上│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下午2時30分許│││││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7月8日│丁安公司│廢鐵1批│詹光耀│同上│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上午11時許│││││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7月9日│仟郁公司停車場│砂石車零│詹囈一│同上│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上午9時許││件│││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7月19日│臺中市石岡區和│ 馬達 1個│王德財│同上│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下午3時30分許│盛街營林巷興泰│及廢鐵1│││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水泥廠後門│批│││壹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7月21日│臺中市石岡豐勢│挖土機零│曾宏紳│永盛資源回收場│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上午9時許│路山下巷13-3號│件││(臺中市新社區東湖│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對面空地│││街二段326巷5號)│壹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7月21日│同上│廢鐵1批│曾宏紳│同上│劉宗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下午2時30分許│││││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