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0號聲請人 李仁景 相對人 范潘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間之糾葛非屬單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就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所欲保全之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請求於民國101年8月25日向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並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家調字第819號離婚等事件受理在案,有臺北地方法院101年10月1日北院 木家福 101年度家調字第819號函檢送到院之相對人101年8月25日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欲保全之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請求,業已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是聲請人再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