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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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豑誼 (原名 黃珍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貳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伍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9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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