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鍾登盈 債務人王添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使用債權人提供之自來水,水號00000000000號(用水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街○○號)尚欠債權人民國101年5月、101年7月水費(用水期間為101年2月1日至101年6月1日)與未足期水費(用水期間為101年6月2日至101年7月23日)共計9,40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