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二號、第三四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加上在途期間二日,同年二月六日、七日又係國定假日,至同年月八日即已屆滿,茲竟遲至同年二月十四日始逕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被告上訴狀附卷可稽,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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