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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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鼎立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自字第一0四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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