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5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九三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穎青
曾惠仙李汶哲右上訴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