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法定代理人 林信山 右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由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田松 律師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同年二月九日下午,始提出上訴書狀,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筱珮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