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清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4日下午1時│100年9月18日│││許接受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警力拘束││││期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96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8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101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24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4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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