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靖堯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 律師(扶助律師)
黃意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建竣 選任辯護人 彭安國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榮 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靖堯、王建竣、陳冠榮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零貳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靖堯、王建竣、陳冠榮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民國102年2月4日止,第一次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王靖堯、王建竣、陳冠榮後,以被告3人前述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依然存在,且被告王靖堯、王建竣、陳冠榮於本院審理中仍見避重就輕之態度,各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10年2月、9年9月、9年6月,面臨重刑處罰,恐益增逃匿之僥倖心理,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