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訴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訴人 張廖秋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参仟元,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其本訴及反訴之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反訴部分為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参仟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本訴部分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5頁),尚不足参萬参仟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昆曄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戴伯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