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連慶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連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連慶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88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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