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鐘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52號定應執行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