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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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文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2年4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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