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信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7年4月確定,於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