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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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5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馬 林秋美 輔佐人 馬貴明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9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9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判決聲請再審,但僅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而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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