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
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4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2月
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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