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漢文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恐嚇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文因恐嚇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