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春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春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卓春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79號定應執行刑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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