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松(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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