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4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賴建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10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賴建旭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透過網路申請,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自109年5月26日起
至112年5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目前為百分之1.845),並
約定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若第1年第7
期至第12期內連續3個月未繳足當期應償還本金時,勞動部
將停止利息補貼,被告仍應依約償付剩餘本息。詎被告至11
0年6月29日止,計尚欠86,795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迭經催索,均無所獲,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
勞工紓困貸款)、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貸款約定書(勞工
紓困貸款)、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