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施進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陸通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核發11
0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7月12日寄
存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
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