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2號
原告 李俊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