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3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被告 何宜岳

何宜欣

何宜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何憲芳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08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649元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憲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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