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4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告 古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252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