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廖志龍 即永大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提出請求給付貨款之存證信函影本一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影本一份,及(票號: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