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視為減得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加工自殺及殺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82年2月19日入監執行,後於95年11月3日因無期徒刑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從而本件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視為減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竊盜│槍砲彈藥刀械│加工自殺│殺人││罪名││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無期徒刑褫奪││(保安處分/褫│││月│公權終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7月│無期徒刑褫奪││刑期││又15日│又15日│公權終身│├──────┼──────┼──────┼──────┼──────┤│犯罪日期│81年8月27日│80年9月間至│81年8月23日│81年8月24日││年月日││81年9月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1年│臺中地檢81年│臺中地檢81年│臺中地檢81年││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4749│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號│號│號│號│號│├─┬────┼──────┼──────┼──────┼──────┤│最│法院│台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1年易字第│81年上重訴第│81年上重訴字│81年上重訴字││實││7406號│33號│第33號│第33號││審├────┼──────┼──────┼──────┼──────┤││判決日期│81年11月20日│82年1月20日│82年1月20日│82年1月20日│├─┼────┼──────┼──────┼──────┼──────┤││法院│台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81年易字第│81年上重訴字│81年上重訴字│82年台上字第││判││7406號│第33號│第33號│1022號││決├────┼──────┼──────┼──────┼──────┤││判決確定│82年1月27日│82年1月20日│82年2月12日│82年3月5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275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12│第2項、第1項│第1項││││條第3項│││││││││││││││├──────┼──────┼──────┼──────┼──────┤│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不合││刑條例│段│段│段││├──────┼──────┼──────┼──────┼──────┤│││││││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