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啟勤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仁德分行│99年2月5日│20,426元│AA0000000││││司 吳憲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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