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 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145號原告 曾明金 被告 賴興 杞
賴 詹榮嬌 賴 照庚 之. 賴泓伸 賴照庚 之繼. 賴坊宸 賴照庚之繼. 賴美娟 賴照庚之繼. 林宜銹 賴照庚之繼. 賴興湖 賴照庚之繼. 賴興尼 賴照庚之繼. 林賴 金蘭 賴照庚之. 邱太財 賴照庚之繼. 邱火坤 賴照庚之繼. 邱太煌 賴照庚之繼. 邱太亮 賴照庚之繼. 邱珍蘭 賴照庚之繼. 邱香蘭 賴照庚之繼. 邱清美 賴照庚之繼. 巫賴金蓮 賴照庚之. 杜賴金鳳 賴照庚之. 賴羅來妹 賴照庚之. 賴世賢 賴照庚之繼. 賴世忠 賴照庚之繼. 賴世仁 賴照庚之繼. 賴興燑 賴照庚之繼. 林玉蕉 賴照庚之繼. 賴世洪 賴照庚之繼. 賴世勇 賴照庚之繼. 賴世呈 賴照庚之繼. 賴興龍 賴照庚之繼. 賴興棟 賴照庚之繼. 朱賴 梅玉 賴照庚之. 賴秋玉 賴照庚之繼. 賴璉婷 賴照庚之繼.賴興 亷賴 照庚之繼.賴興 程賴 復勳之繼. 張俊雄 賴復勳 之繼. 張俊國 賴復勳之繼. 張陽春 賴復勳之繼. 張春 梅賴 復勳之繼. 張月 梅賴復勳之繼. 陳張 見梅賴復勳之. 張倩瑜 賴復勳之繼.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世楨 被告 賴瑛美 賴照庚之繼.
林謝鳳妹 賴照庚之. 陳威華 賴照庚之繼. 陳貴武 賴照庚之繼. 陳貴斌 賴照庚之繼. 吳家永 賴照庚之繼. 吳秀珍 賴照庚之繼. 吳聲瀧 賴照庚之繼. 吳秀珠 賴照庚之繼. 吳秀美 賴照庚之繼. 林吳秀蘭 賴照庚之. 謝秋枝 賴照庚之繼. 廖謝 美枝 賴照庚之. 劉俊威 賴照庚之繼. 劉美玲 賴照庚之繼. 黃慶鐘 賴照庚之繼. 張黃貴妹 賴照庚之.張 黃彩蓮 賴照庚之. 傅徐彩鳳 賴照庚之. 賴孝英 賴照庚之繼. 賴興嗣 賴復勳之繼. 賴興儀 賴復勳之繼. 邱美質 賴復勳之繼. 余映嬅 賴復勳之繼. 余映潔 賴復勳之繼.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遠宏 賴復勳之繼.被告 余聲祥 賴復勳之繼.
余聲森 賴復勳之繼. 余星明 賴復勳之繼. 余清美 賴復勳之繼. 余秋香 賴復勳之繼. 余秋英 賴復勳之繼. 張秀梅 賴復勳之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安錦 住同上被告 葉秀美 ( 賴九榮 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鄉○○村○○鄰○○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月琴 即 賴常逸 (賴九榮之繼承人)
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興錡 (賴九榮之繼承人)
住台北縣○○區○○里○○鄰○○街○○號
5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瑞琴 (賴九榮之繼承人)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路○段○
○○號1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鈺琴 (賴九榮之繼承人)
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興廣 (賴九榮之繼承人)
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蔡忠融 (賴照庚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
巷○○○弄○○號(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秋蘭 (賴九榮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2 鄰中平 40之6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吳清妹 (賴復勳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賴興杞 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五四八之一地號土地,以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民國八十六年銅鑼字第000五八五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設定權利範圍一部一三一坪,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登記塗銷。被告 賴詹榮嬌 、賴泓伸、賴坊宸、賴美娟、林宜銹、賴興湖、賴興尼、 林賴金蘭 、邱太財、邱火坤、邱太煌、邱太亮、邱珍蘭、邱香蘭、邱清美、巫賴金蓮、杜賴金鳳、賴羅來妹、賴世賢、賴世忠、賴世仁、賴瑛美、 賴興廉 、賴興燑、林玉蕉、賴世洪、賴世勇、賴世呈、賴興龍、賴興棟、 朱賴梅玉 、賴秋玉、賴璉婷、林謝鳳妹、陳威華、陳貴武、陳貴斌、吳家永、吳秀珍、吳聲瀧、吳秀珠、吳秀美、林吳秀蘭、謝秋枝、 廖謝美枝 、劉俊威、劉美玲、黃慶鐘、張黃貴妹、 張黃彩蓮 、傅徐彩鳳、賴孝英、蔡忠融等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賴照庚於坐落苗栗縣○○鄉○○○段五四八之一地號土地,以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民國三十九年銅鑼字第000三九五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設定權利範圍一部一三一坪,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塗銷。
被告賴興嗣、賴興儀、邱美質、余映嬅、余映潔、余遠宏、余聲祥、余聲森、余星明、余清美、余秋香、余秋英、 賴興程 、張俊雄、張俊國、張陽春、 張春梅 、張秀梅、 張月梅 、陳 張見梅 、張倩瑜、劉吳清妹等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賴復勳於坐落苗栗縣○○鄉○○○段五四八之一地號土地,以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民國三十九年銅鑼字第000三九五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設定權利範圍一部一三一坪,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塗銷。
被告葉秀美、賴興廣、賴月琴即賴常逸、賴興錡、賴瑞琴、賴鈺琴、賴秋蘭等人應就其被繼承人賴九榮於坐落苗栗縣○○鄉○○○段五四八之一地號土地,以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民國三十九年銅鑼字第000三九五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設定權利範圍一部一三一坪,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 賴復文 所有,其將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一部一三一坪、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予訴外人賴九榮、賴照庚、賴復勳,被告賴興杞並因分割繼承而成為地上權人之一,嗣原告於77年7月21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賴九榮、賴照庚、賴復勳業已死亡,系爭地上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然被告等人迄未就前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因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未曾使用過系爭土地,系爭土地上亦無建築物或工作物或竹木之存在,顯見系爭地上權存在之目的業已消滅,而其存在對於原告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礙,復係屬無約定租金之不定期限地上權,為此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就上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三、被告賴興杞、賴詹榮嬌、賴泓伸、賴坊宸、賴美娟、林宜銹、賴興湖、賴興尼、林賴金蘭、邱太財、邱火坤、邱太煌、邱太亮、邱珍蘭、邱香蘭、邱清美、巫賴金蓮、杜賴金鳳、賴羅來妹、賴世賢、賴世忠、賴世仁、賴興廉、賴興燑、林玉蕉、賴世洪、賴世勇、賴世呈、賴興龍、賴興棟、朱賴梅玉、賴秋玉、賴璉婷、賴興程、張俊雄、張俊國、張陽春、張春梅、張月梅、陳張見梅、張倩瑜、陳貴武、陳貴斌、邱美質、余遠宏、余映嬅、余映潔等人表示同意塗銷系爭地上權之登記。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賴九榮、賴照庚、賴復勳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修正後民法第
832條、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限者,正足以表示當事人不願受期限拘束之意,否則當事人必將於設定登記時,明確約定一定之期限,甚或明確約定為「永久存續」。經查,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係「不定期限」,此有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亦即系爭地上權於設定登記時並未定有存續期間,是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為上開地上權並未定有期限。又系爭土地上目前已無任何地上權人所留存之建物存在,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依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系爭土地空照圖觀之,系爭土地上係雜草、樹叢遍佈,並無任何建物存在,足見系爭地上權業已荒廢許久,無人加以利用。另參酌上開地上權並未約定任何地租,倘任令其繼續存在,勢必將有礙於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土地,且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本院斟酌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且多年來無人利用等情形,認為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為合宜。準此,原告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地上權業經終止,原地上權人除被告賴興杞外,賴九榮、賴照庚、賴復勳等三人業已死亡,其餘被告分別為其等法定繼承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證據及攻防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