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9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振興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99年2月15日│66,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