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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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40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瓅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一點二○六九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瓅文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獲之白色晶體2包(驗餘淨重1.2069公克)、吸食器1組,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