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四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信慶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為付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三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向付款
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法官何信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