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陡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菸類大衛杜夫牌玖仟伍佰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
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
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