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一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累犯,處拘役
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詳
附件)。
二、被告甲○○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於民國八十
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
六年三月一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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