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蔡政達
被 告 乙○○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陸佰 伍拾柒元及其中 伍萬參仟 柒佰壹拾柒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貳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