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六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九三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柴油叁仟零陸公升、油槽貳個、加油機具壹組及估價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劉貴堂 於警訊中
之證詞、⑶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可證、⑷搜索扣押筆錄、保管收據、照片
、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高雄執行分組檢驗報告等附卷可憑,被
告罪證明確。又「銷售」行為其本質上即具有連續之性質,自無再論以連續犯之
必要,檢察官謂被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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